(2016)沪01行终7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方桂龙诉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其他行政案由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桂龙,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沪01行终7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桂龙,男,1964年7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大寺路15号。法定代表人宋志红,主任。委托代理人顾瑞存,男,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常卫国,上海福欣中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方桂龙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6)沪0120行初1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方桂龙自2014年12月2日至2015年12月1日期间在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工作。2016年5月30日,方桂龙向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奉贤区卫计委)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要求获取“5月26日8时06分拨打12345热线举报有奖:A公司是否违反了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答复书”。同日奉贤区卫计委收到上述申请。2016年6月13日,奉贤区卫计委作出编号为沪奉卫信【2016】01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并附《关于“12345”市民服务热线投诉问题落实情况汇报》,送达方桂龙。方桂龙不服《答复书》,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撤销奉贤区卫计委作出的《答复书》。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并参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相关规定,奉贤区卫计委作为区级行政机关,依法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奉贤区卫计委于2016年5月30日收到方桂龙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答复书》并送达方桂龙,执法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奉贤区卫计委向方桂龙公开的《关于“12345”市民服务热线投诉问题落实情况汇报》反映的内容与方桂龙要求公开的信息的内容一致,方桂龙主张其要求奉贤区卫计委公开的是“12345”热线转办单;但是,方桂龙申请的内容中并没有该项内容,故法院对方桂龙的主张不予采纳。方桂龙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原审法院遂判决驳回方桂龙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方桂龙不服,上诉于本院。上诉人方桂龙上诉称,被上诉人奉贤区卫计委曾告知其要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但是未进行调查,《答复书》不合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奉贤区卫计委辩称,其已经对上诉人方桂龙进行了答复,原审法院判决正确,要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方桂龙提供了上海市12320卫生热线转送单,证明其进行了投诉,但是奉贤区卫计委没有答复。奉贤区卫计委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这份证据只能证明方桂龙确实投诉过,与本案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无关。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方桂龙所提供的上海市12320卫生热线转送单系其投诉举报的材料,与本案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无关,本院对于上述证据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奉贤区卫计委依法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上诉人奉贤区卫计委于2016年5月30日收到上诉人方桂龙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申请,经审查认为其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并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答复书》将该信息提供给上诉人方桂龙。《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上诉人方桂龙主张被上诉人奉贤区卫计委曾告知其要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等,不属于本案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方桂龙请求撤销《答复书》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方桂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姚夏海审判员 魏海虹审判员 董礼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诸方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