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执1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关于池术辉与杨凤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冀0828执139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术辉,杨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8执1399号申请执行人池术辉。被执行人杨凤军。关于池术辉与杨凤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围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永海审 判 员 郑国杰代理审判员 丁会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岩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