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2民终5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建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葛艳红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建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葛艳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5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区高新路8号。法定代表人:马亚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彤,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锋,男,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艳红,女,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上诉人中建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葛艳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81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建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彤、王国锋,被上诉人葛艳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因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中建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新证据,致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813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建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纪申审 判 员  韩 萍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