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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财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田忠立与刘向阳、田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忠立,刘向阳,田永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511号申请人田忠立,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刘向阳,男,195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被申请人田永青,女,195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人田忠立与被申请人刘向阳、田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田忠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霍俊彤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