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财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田忠立与刘向阳、田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忠立,刘向阳,田永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511号申请人田忠立,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刘向阳,男,195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被申请人田永青,女,195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人田忠立与被申请人刘向阳、田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田忠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霍俊彤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