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执恢4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苗甲、苗乙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苗甲,苗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恢481-1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被执行人苗甲。被执行人苗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长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苗甲、苗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苗甲、苗乙在金融机构有存款账户,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苗甲、苗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