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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4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龙岩市永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梁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永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陈梁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4921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莲花中路龙达园小区C幢2店,组织机构代码:68308937-3。法定代表人林跃进,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毅华,女,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陈梁君,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龙新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龙岩市永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代借款人陈梁君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偿还借款本息共计79953.04元,2015年12月9日龙岩市永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执行申请,要求借款人陈梁君偿还代偿本息79953.04元。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梁君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梁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陈梁君履行归还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息79953.04元。本院依据(2013)龙新执督字第3316号执行裁定书、(2015)龙新执字第4921-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梁君名下车牌号为闽F×××××号汽车,2016年9月1日本院确认被执行人陈梁君名下车牌号为闽F×××××号汽车通过司法拍卖成交,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分得执行款33044元。另经本院向银行、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49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查封财产处置完毕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福  成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培志(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