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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57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冯彦同与刘建国、杨化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彦同,刘建国,杨化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5739号原告冯彦同,女,汉族,1995年6月27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濮阳县,联系。委托代理人靳永光,濮阳市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联系。被告刘建国,男,汉族,1985年8月28日出生,住址山东省莘县,联系。被告杨化香,女,汉族,成年,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联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彦同与被告刘建国、杨化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彦同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志勇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苏 瑾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