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3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刘行泉与华容县银海棉麻有限责任公司、陈重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行泉,华容县银海棉麻有限责任公司,陈重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执509号申请执行人:刘行泉,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被执行人:华容县银海棉麻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插旗镇北垸村三组,组织机构代码76800065-7。法定代表人:陈重阳。被执行人:陈重阳,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本院在执行刘行泉与华容县银海棉麻有限责任公司、陈重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华容县银海棉麻有限责任公司、陈重阳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俩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廖 文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邓永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