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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民初48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颜小平与奉节县永昌矿产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小平,奉节县永昌矿产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4887号原告:颜小平,男,1985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虹文,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奉节县永昌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万胜乡真武村,注册号500236000004527。法定代表人:代成玉,职务董事长。原告颜小平诉被告奉节县永昌矿产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颜小平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小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颜小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颜小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蒋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