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民终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汪国忠与黄山市金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山市金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汪国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民终6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市金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新城区,组织机构代码66292426-1。法定代表人:韩平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磊,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国忠,男,汉族,1979年8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上诉人黄山市金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汪国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2016)皖1022民初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通知黄山市金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缓交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该公司仍不予��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山市金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卫东代理审判员 余陶然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