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3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苗文海与宋卫国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文海,宋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3378号申请执行人苗文海,男,汉族,1967年1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宋卫国,男,汉族,1967年9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苗文海与宋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