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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3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苗文海与宋卫国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文海,宋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3378号申请执行人苗文海,男,汉族,1967年1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宋卫国,男,汉族,1967年9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苗文海与宋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