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81民初27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赖某某与兰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兰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81民初2769号原告赖某某。委托代理人许良,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某甲。原告赖某某诉被告兰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良、被告兰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后谈婚,2002年4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11月14日生育男孩兰某乙。原、被告婚初居住于山区,家庭条件较为困难,原、被告各自外出务工,聚少离多。原告生育小孩后,在家中照顾小孩。因被告不寄钱回家,小孩满两岁后,原告迫于生活困难,又外出务工。原、被告结婚十几年,共同生活时间短暂,被告即使春节回家,也只住十来天。2008年至2010年,被告从未回家。原告因长期得不到被告的关心、体贴,于2010年7月以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2010年8月26日,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此后,被告不改正自己的缺点,还经常怀疑原告有外遇,令原告精神备受折磨。原告已无法再与被告共同生活,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兰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依法承担;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兰某甲辩称:对原告诉状中所述的原、被告相识、结婚登记及生育男孩兰某乙的情况无异议。原、被告还抚养了一名女孩名兰某丙,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原、被告有夫妻共同财产:在瑞金市象湖镇岗背村鹅岭脑的一栋3层砖混结构房屋(占地面积150平方米左右),没有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手续;有夫妻共同债务:欠被告大哥兰某丁借款4000元、欠被告二哥兰某戊借款8000元、欠被告三哥兰某己借款3000元;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原、被告婚初感情还好,因为外出务工,双方异地工作,小孩兰某乙放在家里由被告父母抚养。被告会寄小孩生活费回家,回家后也会拿钱给原告。原、被告因外出务工,聚少离多,但双方还有夫妻感情,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对法院曾于2010年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一事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后谈婚,2002年4月1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2年11月14日生育男孩兰某乙。庭审中,原、被告均称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瑞金市象湖镇岗背村鹅岭脑的一栋3层砖混结构房屋(占地面积150平方米左右),没有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手续;有夫妻共同债务:欠被告大哥兰某丁借款4000元、欠被告二哥兰某戊借款8000元、欠被告三哥兰某己借款3000元;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因外出务工聚少离多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0年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2010)瑞民一初字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此后,原、被告双方和好。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原、被告于2016年7月、2016年9月均发生过吵架。原告遂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抚养了一名非婚生女孩名兰某丙,该小孩出生医学证明显示其父亲为兰某庚、母亲为钟某某。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被告及兰某乙的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兰某丙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记录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已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了小孩,应建立了夫妻感情。原告虽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原、被告和好,继续共同生活,此后,又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导致双方发生吵架,从而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根据现有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赖某某与被告兰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赖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至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远聪人民陪审员 梁水生人民陪审员 张祖茂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建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