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执字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特格喜申请执行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久龙,沙仁格日乐,胡万仁,令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字844号申请执行人特格喜,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被执行人巴根,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特格喜申请执行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郝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