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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12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后英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沈阳春秋世务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德宝嘉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后英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沈阳春秋世务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德宝嘉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德宝泓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德宝农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2607号申请人: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后英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团结路89号905室。法定代表人:何宪恕,系该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小霖、王亚香,辽宁首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沈阳春秋世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19-1号713室。法定代表人:刘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沈阳德宝嘉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胡台镇前胡台村。法定代表人:郭福来,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沈阳德宝泓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胡台镇振兴七街27-1号1-4-2。法定代表人:郭福来,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辽宁德宝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沈阳胡台新城振兴十街12-3号。法定代表人:郭福来,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后英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春秋世务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德宝嘉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德宝泓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德宝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后英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沈阳春秋世务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德宝嘉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德宝泓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德宝农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664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春秋世务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德宝嘉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德宝泓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德宝农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664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后英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全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爱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