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执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陈亮与吉林市弘运达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亮,吉林市弘运达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民执字第736号申请执行人陈亮,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吉林市弘运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李宏,经理。本院在执行陈亮与吉林市弘运达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2015)昌民一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法组成合议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0.91万元,申请执行费9491元。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命令,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吉林市弘运达经贸有限公司既无经营场所又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二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维 国审判员 王 洪 江审判员 张元忠二0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钟 文 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