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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执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泸州纳祥建材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纳祥建材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第1170号申请执行人泸州纳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丰乐镇一居委。法定代表人张高洪,总经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29-41号二层。法定代表人陈东武,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泸州纳祥建材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6)川0402民初41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川0402执第117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亓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小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