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3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东莞市福业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晶鑫新能源有限公司,吴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福业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晶鑫新能源有限公司,吴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3442号原告东莞市福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横沥镇田头第一工业区彩霞路。法定代表人徐路。被告深圳市晶鑫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上油松村油联路7号。法定代表人吴健。被告吴健,住址福建省邵武市水北镇。原告东莞市福业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晶鑫新能源有限公司、吴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0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90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邹哲华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肖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