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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3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东莞市福业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晶鑫新能源有限公司,吴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福业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晶鑫新能源有限公司,吴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3442号原告东莞市福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横沥镇田头第一工业区彩霞路。法定代表人徐路。被告深圳市晶鑫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上油松村油联路7号。法定代表人吴健。被告吴健,住址福建省邵武市水北镇。原告东莞市福业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晶鑫新能源有限公司、吴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0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90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邹哲华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肖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