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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民初6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安华物业有限公司与陈超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6350号原告天津市安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小区碧华里31号楼。法定代表人袁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蕾,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超英,住天津市红桥区。天津市安华物业有限公司与赵明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安华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安华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天津市安华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妍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