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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7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龚志英、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志英,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74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龚志英,女,汉族,1973年12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华,女,汉族,1967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国,男,汉族,1958年8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聚霞路*号。法定代表人:寿建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霞,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溢,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龚志英因与被上诉人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龚志英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龚志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广智审判员  王 果审判员  龚 耘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大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