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84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石金与李伟堂、李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石金,李伟堂,李志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4民初1566号原告:梁石金,男,汉族,1963年4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鹤山市。委托代理人:叶辉,是广东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堂,男,汉族,1957年11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鹤山市。被告:李志坚,男,汉族,1981年6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鹤山市。原告梁石金诉被告李伟堂、李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原告梁石金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石金撤诉。本案受理费7350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260元,诉讼费合计7610元,由原告梁石金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14960元,本院予以退回受理费7350元)。审 判 长 源      冠      泉审 判 员 黄      粤      康人民陪审员 吴毅诗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泽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