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81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杨永跃与王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跃,王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2335号原告:杨永跃,男。被告:王有军,男。原告杨永跃与被告王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杨永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归还2012年7月1日至今所欠的借款利息6000元;2、赔偿本案的诉讼费。2012年7月1日原告借给了被告50000元承兑汇票,被告在2014年4月归还了50000元承兑汇票,2014年5月12日归还了利息15000元,剩余的利息至今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状所写被告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原告又不能提供原告的确切地址,故原告起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永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岳志强审 判 员  宋晓红人民陪审员  赵庆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钇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