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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强与谢文亮、李雪、祖东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谢文亮,李雪,祖东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3执375号申请执行人:李强,男,汉族,乾安县人。被执行人:谢文亮,男,汉族,乾安县人。被执行人:李雪,女,汉族,乾安县人。被执行人:祖东阳,男,汉族,乾安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强与被执行人谢文亮、李雪、祖东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永德审 判 员  王清江代理审判员  孙得重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兰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