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民终1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武志明、大同市雁飞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武志明,大同市雁飞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民终1408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圣井高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纪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端涛,男,汉族,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委托代理人王舟芝,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志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韩亚峰,山西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市雁飞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西韩岭乡冯庄村。法定代表人高守恩,执行董事。上诉人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志明及大同市雁飞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2016)晋0225民初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武志明又以各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9日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武志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2016)晋0225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武志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4800元,减半收取37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武志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4800元,减半收取37400元,由被上诉人武志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卉妍审 判 员 张丽娟代理审判员 张 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安丽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