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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行赔终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贵阳市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贵阳商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赔偿赔偿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市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贵阳商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判 决 书(2016)黔01行赔终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市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住所地贵阳市友谊路1号佳苑邸大厦216号。法定代表人张忠于,局长。委托代理人袁恋,贵州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210420497委托代理人庞贵安,贵州辰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阳商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黔灵东路15号。法定代表人王起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捷,贵州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9311605395上诉人贵阳市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以下简称云岩征收局)因城建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2行赔初字29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4年1月20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作出云府发[2014]1号《云岩区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市轨道交通1号线(云岩段)4个站点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对建设规划用地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并于当日作出云府发[2014]2号《云岩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2014年9月2日,贵阳商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晔公司”)取得云岩区环城北路181号1单元8层2号的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号为筑房权证云岩字第××号,建筑面积为46.16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住宅,该房在云岩征收局的征收红线范围内。上述房屋已被该局拆除。商晔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云岩征收局按照每平方米15000.00元标准,赔偿商晔公司的损失。另外,2014年6月19日,商晔公司与云岩征收局签订了关于环城北路189号(原址为环城北路20号)18套房屋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该18套房屋商晔公司已于2014年6月20日移交给该局。原审认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商晔公司合法取得案涉云岩区环城北路181号1单元8层2号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其是合法的被征收人。然本案云岩征收局在未与其就征收补偿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拆除,云岩征收局的行为直接导致商晔公司作为合法的被征收人而不能获得相应的征收补偿,对此后果,该局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应的赔偿原则,案涉房屋在征收红线范围内,本就应予以拆除,因此,云岩征收局应赔偿商晔公司相应的赔偿金。由于该房已由云岩征收局拆除且在庭审中该局不能提供该房屋的实际评估价格,原审法院认为现恢复原告案涉房屋已无实际意义,应按照该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并参照云岩征收局与同地段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价格来确定赔偿标准。商晔公司因云岩征收局拆除房屋而直接导致的损失包括:(1)房屋价值:46.16㎡×11196.00元/㎡=516807.36元;(2)按期签约奖励费20000.00元;(3)货币补偿外购房补贴奖励费:46.16㎡×700.00元/㎡=32312.00元;(4)按原房评估单价的30%乘以原房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助:46.16㎡×(11,196.00×30%)元/㎡=155042.21元。由于商晔公司并未对案涉房屋进行实际管理使用,其对征收补偿方案上所确定的其他补偿项目亦不应享有。其诉请按15000.00元/㎡计算赔偿金即46.16㎡×15000.00元/㎡=692400.00元,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商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金692400.00元。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云岩征收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该局在征收过程中没有违法行为,本案涉及的房屋,已经包含在其与商晔公司已经签订的18套房屋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里,并已经履行完毕;且原审按照商晔公司的诉请,以15000元/平方米的计算标准,已经远远超过评估单价。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对本案被撤除房屋(位于贵阳市环城北路181号)以及已经合法征收的18套房屋(位于贵阳市环城北路189号)的门牌号,云岩征收局与商晔公司均认可,都是从贵阳市环城北路20号的原址分出。双方于2014年6月19日所签订了《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该协议内容为商晔公司位于贵阳市环城北路189号的18套房屋征收的约定。在附表中,没有关于8层2号且面积为46.16平方米的房屋。还查明,商晔公司对本案被拆除房屋并未实际管理使用,云岩征收局也未能提供该套房屋的评估报告。该局与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书面格式化《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约定的房屋货币补偿价格为11196元/平方米;且原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3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贴;该协议还约定了关于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奖励费等内容。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之规定,商晔公司已经取得贵阳市云岩区环城北路181号1单元8层2号房屋的产权登记证,其是合法的被征收人。云岩征收局未与其就该房屋的征收补偿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即将该房屋拆除,导致商晔公司作为被征收人未获得公平的征收补偿,该行为损害了被征收人商晔公司的合法权益,云岩征收局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云岩征收局未能提供该套已撤除房屋的实际评估价格,本案应参照云岩征收局与同项目且同地段的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所确定的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商晔公司因被云岩征收局拆除房屋而直接导致的损失应为:房屋价值46.16㎡×11196.00元/㎡=516807.36元。因商晔公司并未对该套被撤除房屋进行实际管理使用,其对征收补偿方案上所确定的其他补偿项目不应享有。原审法院按照15000元/平方米,判决云岩征收局赔偿商晔公司692400.00元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变更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2行赔初字29号行政赔偿判决为:上诉人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上诉人贵阳商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金516807.36元。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毛 丽审 判 员  鲜友谊代理审判员  黄 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黎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