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民初3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江苏景泰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景泰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3005号原告:江苏景泰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现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均,江苏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正华,董事长。原告江苏景泰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已庭外和解,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江苏景泰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6元,由江苏景泰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艳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