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1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新余江孚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西东正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余江孚贸易有限公司,江西东正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1民初867号原告:新余江孚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明星国际五金城48栋1单元。法定代表人:鲁继辉。委托代理人:张建兵,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江西东正木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县赤湖产业区A-2-04。法定代表人:叶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余江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东正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余江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其请求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江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昌旺审 判 员 徐 春人民陪审员 兰 燃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