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2执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张民生与周占杰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民生,周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2执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民生,男,汉族,1959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被执行人周占杰,男,汉族,1979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民生与被执行人周占杰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民生于2016年10月26日,以双方纠纷正在协商中为由,自愿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192民初1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纪国审 判 员 田 野审 判 员 李 萌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士磊书 记 员 魏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