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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执2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樊利英、徐凌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利英,徐凌霄,徐伶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2191号申请执行人樊利英,女,1964年12月30日出生,住常山县。被执行人徐凌霄,男,1981年9月1日出生,住常山县。被执行人徐伶俐,女,1984年10月20日出生,住常山县。申请人樊利英与被执行人徐凌霄、徐伶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822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樊利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致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金130000元、申请执行费1850元、诉讼费1450元,未能及时得到清偿,现权利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凌霄、徐伶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822执219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原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蔡 武执行员 余 伟执行员 毛晓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