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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杜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杜鹏,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508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杜鹏。被执行人张英男。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经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吉九证执字第2192号法律文书本次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旭光审 判 员  杨春峰代理审判员  王子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丛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