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25执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季尔缙与张新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保85号申请人:季尔缙,男,1989年9月9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申请人:张新明,男,1954年5月26日出生,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人季尔缙与被执行人张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5民初3660号民事载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骏一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