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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民初4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姚新根与嘉兴市海得运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新根,嘉兴市海得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24民初4588号原告:姚新根,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武原街道盐东村姚家弄*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63********。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颖颖,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海得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海港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424000060744。法定代表人:贝芹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姚新根与被告嘉兴市海得运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7300元;2、负担案件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的员工,从事车辆驾驶工作。2016年8月29日,因劳资纠纷,被告在海盐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具了一份企业职工工资确认表,该确认表载明,应发原告2016年4-7月工资为17300元。此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该工资。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企业职工工资确认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嘉兴市海得运输有限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姚新根劳动报酬173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计116元,由被告嘉兴市海得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郑连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陆广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