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民初5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杨小春诉唐嘉祺、唐永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春,唐嘉祺,唐永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5962号原告:杨小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明、陈宇。被告:唐嘉祺。被告:唐永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春诉被告唐嘉祺、唐永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小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7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仁华审 判 员 姒 勇人民陪审员 朱 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潘 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