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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民初5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杨小春诉唐嘉祺、唐永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春,唐嘉祺,唐永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5962号原告:杨小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明、陈宇。被告:唐嘉祺。被告:唐永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春诉被告唐嘉祺、唐永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小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7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仁华审 判 员  姒 勇人民陪审员  朱 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潘 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