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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继军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军,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290号申请执行人:张继军,男,196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执行人: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重。法定代表人:孙世伟。申请执行人张继军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租金,因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为轮候查封,租金暂未到期,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20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昊& # xB;审 判 员 马琳琳审 判 员 李   玉   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田   家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