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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8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天津中宇慧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欧易美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中宇慧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欧易美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卢迪,天津冠錡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董超,芦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8102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中宇慧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路52号8-3,组织机构代码59610164-5。法定代表人艾宇,执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欧易美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大丰路(水游城)安顺大厦2号楼704室,组织机构代码66032021-0。被执行人卢迪,女,199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天津冠錡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大丰路水游城安顺大厦2号楼408室,组织机构代码77733158-9。法定代表人芦建东,总经理。被执行人董超男,女,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芦建东,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申请执行人天津中宇慧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欧易美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冠錡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卢迪、董超男、芦建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中宇慧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8549912元及利息,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津欧易美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冠錡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卢迪、董超男、芦建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天津中宇慧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天津欧易美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冠錡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卢迪、董超男、芦建东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天津中宇慧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受偿债权为欠款8549912元及相关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天津中宇慧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天津欧易美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冠錡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卢迪、董超男、芦建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2861号判决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郡峰代理审判员  闫 涛代理审判员  夏 叶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