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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延安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延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769号申请执行人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佛冈县石角镇振兴北路88、90、92号,组织机构代码:79624478-X。法定代表人麦瑞勇,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钊洪,该社职员。委托代理人朱伟胜,该社职员。被执行人冯延安,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广东省佛冈县。本院在执行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延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相关银行、不等产登记中心、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经开庭听证,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范春晖审判员  蒋恩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邦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