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2民初2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郭恒俊与焦作市鼎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恒俊,焦作市鼎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02民初2104号原告:郭恒俊,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罡,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鼎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丰收中路666号浩威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孙喜祥,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郭恒俊与被告焦作市鼎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恒俊及其委托代理人谢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作市鼎盛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恒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协助原告办理焦作·农信小区第1号商住楼1单元18层48号房屋的权属证书;2.本案诉讼费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3月28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出资购买被告开发的焦作·农信小区第1号商住楼1单元18层48号。然而,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产权备案,也未按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故诉至本院。被告焦作市鼎盛置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郭恒俊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原被告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3.契税完税证、销售不动产发票,证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款;4.业主手册的签约页、交房签收单,证明2013年4月29日前,被告已经向原告交付了商品房。被告焦作市鼎盛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交证据质证的权利。被告焦作市鼎盛置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全款购买被告位于焦作·农信小区第1号商住楼1单元18层48号,原告于2013年4月29日收到该房,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本院对此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当事人的举证、陈述,依据有效证据,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于2011年3月7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出资购买被告开发的焦作·农信小区第1号商住楼1单元18层48号房屋,原告已交纳全部购房款450430.18元,按照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11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2%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x%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13年4月29日,被告交付了房屋,原告签署了交房签收单,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合同。但至今被告未为原告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均应严格全面履行各自合同义务,原告依约交纳了全部购房款,被告也于2013年4月29日向原告交付了房屋,按照双方所签合同第十五条约定,被告应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被告至今未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属违约行为,原告主张被告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焦作市鼎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协助原告郭恒俊办理焦作·农信小区第1号商住楼1单元18层48号房屋的权属证书。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焦作市鼎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绍军审 判 员 宋海燕人民陪审员 王莉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文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