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执1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支行与易春宝、夏德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支行,易春宝,夏德林,陶佑旗,易元章,易涛,廖小凡,吴群枝,王冬梅,叶惠君,聂春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6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兴新街176号。负责人叶晓东,行长。被执行人易春宝,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夏德林,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陶佑旗,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易元章,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易涛,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廖小凡,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吴群枝,195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王冬梅,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叶惠君,女,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聂春春,女,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易涛、廖小凡、易元章、吴群枝、陶佑旗、王冬梅、夏德林、叶惠君、易春宝、聂春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鄂江夏五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支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夏德林、易涛、廖小凡、易元章、吴群枝、陶佑旗、王冬梅、叶惠君、易春宝、聂春春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易春宝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支行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40元、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廖小凡、易涛、吴群枝、易元章、王冬梅、陶佑旗、叶惠君、夏德林、聂春春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后,上述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易春宝、夏德林、易涛、廖小凡、易元章、吴群枝、陶佑旗、王冬梅、叶惠君、聂春春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段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