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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执18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广州市众成运输有限公司与韦润华车辆挂靠合同纠纷2016执186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众成运输有限公司,韦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186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众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黄务,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韦润华,住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众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韦润华车辆挂靠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众成运输有限公司将粤A×××××的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过户至被执行人韦润华名下的手续;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保险费4122.96元及挂靠费2200元、受理费,公告费等共计7472.96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没有履行。经查,涉案车辆现登记在申请执行人名下,但该车辆现由被执行人管理使用,被执行人及车辆去向不明。经本院向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车管部门查询,汽车过户需要车辆在现场才能办理,所以本案无法办理车辆过户。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暂无法处理。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暂无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18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泰健审判员  何健全审判员  赖国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观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