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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2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汪友泳与张亚华、朱国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友泳,张亚华,朱国强,徐备战,嘉兴市金茂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21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友泳,男,1969年5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张亚华,女,1958年6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平湖市。被执行人朱国强,男,1954年8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平湖市。被执行人徐备战,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被执行人嘉兴市金茂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陆家桥东沪杭路南,组织机构代码:789666079。法定代表人张亚华。汪友泳与张亚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369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汪友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6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张亚华等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可供立即执行的有效财产。同时申请人汪友泳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此情况进了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3执21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汪友泳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国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韦文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