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民初3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孙大军与王基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大军,王基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3393号原告孙大军。委托代理人孙强,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华,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基平。委托代理人林鹏,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孙大军诉被告王基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大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