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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民终10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简宗选与李恭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简宗选,李恭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民终10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简宗选,女,195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恭楷,男,192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上诉人简宗选因与被上诉人李恭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1802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定于2016年10月28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本案,并于2016年10月17日,向上诉人简宗选送达了开庭传票。但上诉人简宗选在2016年10月28日上午9时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简宗选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剑审 判 员 刘 琼代理审判员 文 茜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雨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