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执26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上虞市天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上虞市天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绍兴龙烨农产品有限公司,陈绍江,樊尧菊,杜黎明,任芝樱,曾文龙,倪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26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市民大道666号,组织机构代码14611062-4。主要负责人:朱骅,行长。被执行人:上虞市天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鸿雁路375号2幢,组织机构代码67841485-6。法定代表人:杜黎明。被执行人浙:江舜力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上浦镇(原上虞第一啤酒厂内),组织机构代码77191575-1。法定代表人:陈绍江。被执行人:绍兴龙烨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梁湖镇禄泽村,组织机构代码69360589-6。法定代表人:曾文龙。被执行人:陈绍江,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樊尧菊,女,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杜黎明,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任芝樱,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曾文龙,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倪惠娟,女,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与上虞市天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浙江舜力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绍兴龙烨农产品有限公司、陈绍江、樊尧菊、杜黎明、任芝樱、曾文龙、倪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04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案程序终结,九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04执26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红建审 判 员 王柏林代理审判员 徐立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