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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朱海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朱海峰,长春枫叶投资有限公司,大众卓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长春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756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海峰,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朝阳区-繁荣路威尼斯花园*栋。被执行人长春枫叶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南关区-东岭南街15号1门103室。法定代表人于国胜。被执行人大众卓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4920号。法定代表人胡晓飞。被执行人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朝阳区-威尼斯花园27栋102室。法定代表人于国胜。被执行人长春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街1216号204室。法定代表人于国胜。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朱海峰、长春枫叶投资有限公司、大众卓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长春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1605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海峰、长春枫叶投资有限公司、大众卓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长春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朱海峰、长春枫叶投资有限公司、大众卓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长春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朱海峰、长春枫叶投资有限公司、大众卓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长春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湛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人民陪审员  段 傲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