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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财保3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山东双月园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范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双月园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范功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财保392号之一申请人:山东双月园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规划路。法定代表人:王卫军,董事长。被申请人:范功明申请人山东双月园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范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双月园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范功明位于临沂市罗庄区坤明园小区19号楼101室予以查封,担保人吕明以其所有的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双月园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吕明所有的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董明君审 判 员  陈黎明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咸瑞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