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民终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成都市蓝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胡波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市蓝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胡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终9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蓝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号*栋*层*号。法定代表人:任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波,女,汉族,1970年6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成都市蓝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蓝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原审人民法院向其送达交费通知,告知其应在收到限期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5442元。经审查,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成都市蓝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力非代理审判员  曹 文代理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冯新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