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7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汪结和与望江县九龙物流有限公司、汪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结和,望江县九龙物流有限公司,汪运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7民初1825号原告:汪结和,男,1977年6月16日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望江县九龙物流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太慈镇九龙村,组织机构代码69412266-9。法定代表人:徐进红,该公司股东。被告:汪运娟,女,汉族,1984年8月15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汪结和诉被告望江县九龙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汪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结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望江县九龙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汪运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结和诉称:被告汪运娟是被告望江县九龙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进红妻子,徐进红与原告是同学关系。望江县九龙物流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6月30日通过汪运娟出面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年利率为一角及相应违约责任,还款日期为2015年6月30日,汪运娟个人对此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合同上由于笔误书写的是按年息一分计算利息。逾期后,原告多次向汪运娟催讨,二被告一直未予偿还。2015年7月29日二被告重新出具一份金额为6.6万元欠条,汪运娟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原告又多次向汪运娟催讨借款,但二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起诉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6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偿清日止。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出示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被告身份信息;2、欠条原件、借款合同原件各一份,拟证明望江县九龙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汪运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被告望江县九龙物流有限公司及被告汪运娟均未答辩、未向本院出示证据、未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通过原告陈述、举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认证:证据1客观、真实,应予采信,该证据能达到原告所述的证明目的;证据2,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对上述证据予以反驳,加之本案所涉借款金额不大,结合原告的经济能力和与徐进红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原告提供借款符合常理,故对证据2应予采信,该证据亦能达到原告所述的证明目的。依据以上所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汪运娟系被告望江县九龙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进红妻子,徐进红与原告汪结和系同学关系。望江县九龙物流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6月30日通过汪运娟出面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合同载明”年息壹分计算,2015年6月30日还清本息,违约金按每天以借款数额的1%计算……”,汪运娟在借款合同中的担保人栏进行了签名。逾期后,原告多次向汪运娟索款,二被告均一直未予偿还。2015年7月29日望江县九龙物流有限公司重新向原告出具一份金额为6.6万元的欠条,汪运娟再次在欠条中的担保人栏签名,此欠条未载明还款期限、利息、违约责任、保证方式及担保范围。2016年9月12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6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偿清日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望江县九龙物流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从原告汪结和处借款6万元并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该借贷关系明确、合法,依法应予保护;望江县九龙物流有限公司在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于2015年7月29日与原告进行结算并重新出具欠条,该次结算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欠条所载明的金额6.6万元可认定为后期的借款本金,被告理应予以积极偿还;此次结算未明确债务履行期限,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要求被告还款的具体时间,将原告向本院起诉之前一日视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比较适宜,由望江县九龙物流有限公司从2016年9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被告汪运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再次自愿为此借款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定,由于欠条上没有对担保的范围、保证方式作出约定,为此,汪运娟依法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对原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望江县九龙物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汪结和借款本金6.6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从2016年9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汪运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望江县九龙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汪运娟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文根审 判 员 杨运来人民陪审员 常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潘 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