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民初7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常州铭赛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全艺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铭赛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艺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7536号原告常州铭赛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8号科教城哈工大铭赛科技大厦。法定代表人曲东升。被告全艺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高科技工业园汉浦路1889号法定代表人谢义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常州铭赛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全艺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铭赛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4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曹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