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民初4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段伦祯与李洪录、李兴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伦祯,李洪录,李兴杰,张桂花,李传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4053号申请人:段伦祯。被申请人:李洪录。被申请人:李兴杰。被申请人:张桂花。被申请人:李传青。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段伦祯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兴杰、李洪录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进行保全。申请人段伦祯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兴杰的银行存款4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被申请人李洪录名下的鲁S×××××号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延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