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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执7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梁庆扬、麦洁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梁庆扬,麦洁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7250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广发大厦,注册号:(分)440600000022163。负责人李小水,行长。被执行人梁庆扬,男,汉族,1967年2月1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麦洁萍,女,汉族,1965年8月9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执行梁庆扬、麦洁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文书,被告梁庆扬、麦洁萍应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84273.25元、利息、罚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3094元。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梁庆扬、麦洁萍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红星社区居民委员会红星新路22号房产,上述房产非本院首查封,暂无法处理。本院已告知申请人递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并发函向首封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除此外,本院经向相关金融、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725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永嘉审 判 员  陈文戈助理审判员  秦绪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谭进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