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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50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强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中农环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强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中农环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5074号原告重庆市强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龙川街集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90709275L。法定代表人黎治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进,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中农环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小渡镇人民街259号,组织机构代码74745419-0。法定代表人汪政君,职务总经理。第三人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11楼0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527857P。法定代表人黄石腾,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强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中农环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强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中农环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强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强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中农环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重庆市强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项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雅 百度搜索“”